教育管理
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,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,严肃考风考纪,促进学风考风建设,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》,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、专科学生,参加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试,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,均可依据本办法处理。
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受纪律处分者,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。
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违反考试规定,给予警告处分。
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,如书包、 资料、手机等;
2.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;
3.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;
4.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;
4.考试中东张西望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;
5.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、笔记、资料、计算器等物品者;
6.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;
7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;
8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。
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违规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。
1.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;
2.因第四条 1-7 款中任一种行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作弊行为的;
3.传递、接收纸条或试卷,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;
4.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;
5.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作答,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,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,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
6.将试卷、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7.预先约定、组织作弊,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的;
8.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作弊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并给予记过处分,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。
1.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进行作弊;
2.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;
3.未经允许传递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案、草稿纸;
4.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者;
4.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、答卷、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;
5.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;
6.考试时利用通讯设备发送、传递、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;
7.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,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;
8.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9.考试结束后,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;
10.其他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。
1.违规行为被查实而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;
2.预先约定,组织团伙作弊并实施的;
3.偷盗试卷者;
4.请他人代考者;
5.代他人考试者;
6.组织利用网络、通讯工具等作弊的;
7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;
8.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第八条 认定为考试违规、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的,不予补考。
第九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者,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,在上一次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查看处分者,不能参加毕业补考,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考试。
第十一条 毕业离校前,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的,处分未解除,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十二条 对没有我校学籍的考生,考试违纪处理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,可以根据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
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认定程序
1.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,须及时处理,做好相关工作:终止考生考试、如实记录、提取考生试卷和答题卡,保存考生用于违纪的材料和工具、考生证件等考试违纪相关证明材料。
2.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《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告知书》,并签署姓名,同时要求违纪考生在表格上签字;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,应当由两名(含)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。
3.考试结束后,监考人员须及时将考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,由教务处组织对考生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符合。违纪考生对所认定事实存在异议的,可听取其陈述和申辩。
4.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学生考试违纪行为,经认定后按照以上第2、3款程序操作。
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处理程序
1.教务处依据考生考试违纪的事实,当天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考生违纪情况;
2.经核实,考试违纪学生无异议后,一周内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上报学校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公布;
3.处分文件下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,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及时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,并做好违规学生思想工作。
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向学校学生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述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教务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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